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根據《辦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可以選擇版稅、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其中,版稅是指使用者以圖書定價×發行數(或實際印數)× 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的報酬;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的報酬;印數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的報酬;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據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質量、篇幅和授權期限以及作者的知名度、影響力等因素,一次性向作者支付的報酬。
《辦法》規定,原創作品的版稅率為5%至15%,演繹作品的版稅率為3%至 10%。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采用版稅方式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或者簽訂合同時由使用者向著作權人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復支付。
《辦法》還對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進行了規定。
據悉,該《辦法》正式實施后,國家版權局1999年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